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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
    楊雅萍

  • 當事人
    李沂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沂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信源、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71,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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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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