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耀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 抗 告 人 林耀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1裁 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