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
- 抗告人
- 林耀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1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1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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