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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楊千儀

抗告人
林耀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鐳射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1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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