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樂樂、王愈翔、秦于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王樂樂 相 對 人 王愈翔 代 理 人 秦于琇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愈翔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因工作不適任而遭資遣,並且生活困難,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勞保之投保資料,聲請人於112年9月21日雖自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退保,然於同日於新天地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龍華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保,薪資分別為31800元及26400元,是本件其聲請人主張遭資遣縱屬為真,聲請人亦隨即找到其他工作,而無聲請人所稱失業生活困難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劉庭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