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薛巧翊
- 法定代理人伍維洪
- 原告羅○慧
- 被告許○○燦、黃○瑛、羅○垣、羅○意、羅○○和、羅○宇、羅○憲、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53號 原 告 羅○慧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 劉祖頤 被 告 許○○燦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黃○瑛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羅○垣 羅○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家弘 被 告 羅○○和 追加 被告 羅○宇 羅○憲 參 加 人 星展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 許力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羅○均」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羅○鈞」,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一關於「許○垣」之記 載,均應更正為「羅○垣」,另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二關於「台灣機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前前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 條定有明文。又該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邱子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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