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曹惠玲
  •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 原告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英烽
  • 被告
    呂佳玫呂奕瑱呂維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佳玫 呂奕瑱 呂維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黃英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呂佳玫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呂佳玫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其上訴效力及於同造之呂奕瑱、呂維娟,而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業已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 民國112年9月14日送達上訴人呂佳玫及視同上訴人呂維娟,另於同年9月25日送達視同上訴人呂奕瑱,此有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按,惟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沛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