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曹惠玲
- 法定代理人張龍岳
- 原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英烽
- 被告呂佳玫、呂奕瑱、呂維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佳玫 呂奕瑱 呂維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關 係 人 即被代位人 黃英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本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呂佳玫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為家事事件法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呂佳玫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其上訴效力及於同造之呂奕瑱、呂維娟,而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業已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 民國112年9月14日送達上訴人呂佳玫及視同上訴人呂維娟,另於同年9月25日送達視同上訴人呂奕瑱,此有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按,惟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沛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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