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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黃繼瑜黃惠瑛沈伯麒

  • 原告
    甲○○
  • 被告
    乙○○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35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柒佰捌拾伍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第77條之2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抗字第261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及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 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⒈被告丙○○應將附表二編號1 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所為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⒉兩造就被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遺產,依附 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原告聲明⒈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開說明為對附表二編號1所示不動產所請求 之塗銷回復範圍,即新臺幣(下同)25,642,800元(詳附表 二編號1);原告聲明⒉部分,原告主張其特留分為6分之1,請求依附表一、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被繼承人丁○○○ 之遺產,其分割所得之利益經計算為6,127,985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總價36,767,910元×原告之特留分1/6=6,127,9 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上開各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核原告本件終局目的係待被繼承人之受遺囑分配之遺產塗銷後,而得與未受遺囑分配部分一同分割,應認其數項標的之經濟利益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最高者,即訴之聲明⒈所請求塗銷回復範圍之價額25,642,800元定之。按法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20元;惟原告僅繳納56,935元,尚不足180,78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許怡雅 附表一:被繼承人丁○○○所遺動產 編號 遺產類型 遺產項目及其數量 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臺灣銀行○○ 分行 000000000000 1,208,582元 編號1至編號9之動產存款:扣除遺產稅等費用後,存款及其衍生孳息為原物分割,由原告、被告乙○○分別依特留分比例各分配6分之1,被告丙○○分別6分之4。 2 臺灣銀行○○ 分行 000000000000 3,184元 3 臺灣土地銀行台灣土地銀行○○ 分行 6,595元 4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200,000元 5 華南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109,604元 6 板信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 752,985元 7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 00000000000000 2,104元 8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 00000000 119元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00 100元 10 投資 凱基證券○○分公司遠東新 00000000000 8,765股 269,962元 編號10至15之動產投資:投資及其衍生孳息為原物分割,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分配3分之1。 11 凱基證券○○分公司台塑 00000000000 3,143股 285,698元 1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創新 Z000000000 374.5000股 12,324元 13 中興紡織 135股 0元 14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2,932股 56,353元 15 華隆 528股 0元 16 其他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300元 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分配3分之1。 17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2元 18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 1,198元 核算被繼承人丁○○○所遺動產之價額共為2,909,110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丁○○○所遺房地及核定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參考依據與計算基準 權利範圍/數量 面積 (平方公尺) 計算方式 計算式及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平均單價(元/坪):約75.42萬元 全部(塗銷登記前屬被告丙○○所有) 99.79x0.3025=34坪(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 計算持有權利範圍價值 754,200x34=25,642,800元(小數點部分四捨五入計算) 原告行使扣減權後,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原告、被告乙○○分別依特留分比例各分配6分之1,被告丙○○分配6分之4。 坐落基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56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158,00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26 158,000×26=4,108,000元 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分配3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158,000元/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全部 26 158,000×26=4,108,000元 原物分割為分別共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各分配3分之1。 核算被繼承人所遺房地持分之價額共為33,858,800元(計算式:25,642,800+4,108,000+4,108,000=33,85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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