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1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映余、林宛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陳映余 代 理 人 翁瑋律師 相 對 人 林宛儒 代 理 人 王家鈜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請求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 二、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乙○○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三、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公尺:被害人住居所(地址: 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被害人工作場所(地址:新北 市○○區○○路0段00○00號1樓)、被害人經常出入之場所(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五、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聲請人即被害人與相對人為配偶關係,聲請人職業為牙醫師,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至12 月間開始撥打電話與兩造友人即丙○○稱:聲請人、丙○○、臺 中劉醫生等人都對不起相對人、欺負相對人,這些人去死一死,聲請人去死一死、相對人自己也去死一死等語;另於111年12月16日,相對人前往悅江美髮沙龍,進入店內即開始 抱怨員工做得不好、哪裡應該怎麼樣云云,該店店長即兩造友人甲○○為安撫相對人,故請相對人前往員工休息室,詎料 相對人情緒激動稱:「老大(即聲請人)也跟他的醫生朋友討論我有沒有神經病阿,但我就是躁鬱症,因為我現在很想殺人,但我不敢做啊,我如果有這種,很恐怖啊,你知道我家是幹嘛的嗎?賣魚的,所以不要惹我,從小會看我爸媽怎麼殺魚,很恐怖」、「我的壽險也是3000萬,什麼叫壽險,但是老闆不知道,1000萬吧,陳媽的能力差不多吧,我媽的能力應該更多,我跟我媽說,我離婚這一part你就要挺我,我就叫他,就這樣,因為寧願轟轟烈烈,一群醫生全部死,就是這樣,爛雞雞再繼續爛阿,沒關係,全部一起爛,我會跟所有的社會大眾說醫生有多爛,OK,謝震武律師、戴宜孜律師,一起,爛,我真的很有錢啦,沒關係,律師費我打得起,幹!叫乙○○真的不要惹我,還有丙○○這兩隻,幹!還有徐美 婷三隻!」、「你們再欺負我啊,全部全部一起死!」、「 我走阿,因為我想趕快,幹!他媽看到說什麼到底有多少,沒關係,1顆人頭30萬嘛,我都有記得,真的,我國中非常 的壞」等語,另相對人自陳已搬離兩造住處即新北市○○區○○ ○路000號16樓,然於112年7月12日本件訊問程序結束後竟前 往聲請人居住社區,並企圖尾隨聲請人搭乘電梯上樓,使聲請人心生恐懼,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虞,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2、4、11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係在防治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又該法所謂「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此項不法侵害之行為,係即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均屬之,同法第2條第1款、第4款規定甚明。又按法院於審理終結 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同法第14條第1項所列之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 為2年以下,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具家庭成員關係: 兩造現為配偶關係,有兩造戶籍資料在卷可考,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是兩造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無訛。 四、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社區監視器畫面截圖為證,雖相對人辯稱:聲請人所提錄音為相對人酒後亂語,內容僅係針對談話對象,並未請談話對象將內容轉達予聲請人,相對人係處於酒醉狀況基於信任向談話對象傾訴委屈,表述因聲請人對婚姻不忠之苦楚,詎料談話對象竟將上開對話轉達聲請人知悉,該對話係遭第三人偷錄後,於相對人未知之情形下告知聲請人,相對人情緒起伏實乃因聲請人屢屢婚外情,對婚姻不忠,兩造進而協議離婚結束婚姻關係,相對人已於112年5月31日搬離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相對人縱有情緒狀況也 為事出有因等語,然依證人丙○○到庭證稱:相對人在111年9 月至12月間開始打電話給我,說聲請人、我、臺中劉醫師等人都對不起他,相對人激動的時候就會說這些人去死一死,他自己也去死一死。他也說過希望聲請人去死一死。9月時 相對人還沒有說要誰去死,他是用嘶吼的聲音抱怨工作上的事情,跟我說在管理上要做什麼改變,當下我就是先安撫相對人,10月開始抱怨身邊的人,就有講到聲請人跟我,激動時就說這些人去死一死,還說他家是殺魚的,他很會殺魚等語。另依證人甲○○到庭證稱:111年12月16日我是在美髮店 員工休息室後面的區域與相對人對話,並且錄音。相對人只是美髮店的客人,依我所知聲請人也沒有出資,我只是認識聲請人。當天相對人一進店裡,就開始對任何人說話,也會開始抱怨哪一個員工做的不好,或是哪裡應該怎麼做,因為我是店長,相對人在店裡走路跟講話都很大聲,邊走會邊對店裡的事情指指點點,我為了安撫他心情,所以我請相對人去員工休息室後面,相對人就開始講一系列謾罵的話,我基本上都沒有說什麼,就等到他講完,他會說要告誰之類的。我錄音是為了自保,因為相對人之前常常這樣,所以我想說錄音告知老闆,可不可以請相對人不要來店裡等語(見本院 卷第90至95頁)。互核相對人與甲○○之錄音光碟暨譯文顯示 :「老大也跟他的醫生朋友討論我有沒有神經病阿,但我就是躁鬱症,因為我現在很想殺人,但我不敢做啊,我如果有這種,很恐怖啊,你知道我家是幹嘛的嗎?賣魚的,所以不要惹我,從小會看我爸媽怎麼殺魚,很恐怖」、「我的壽險也是3000萬,什麼叫壽險,但是老闆不知道,1000萬吧,陳媽的能力差不多吧,我媽的能力應該更多,我跟我媽說,我離婚這一part你就要挺我,我就叫他,就這樣,因為寧願轟轟烈烈,一群醫生全部死,就是這樣,爛雞雞再繼續爛阿,沒關係,全部一起爛,我會跟所有的社會大眾說醫生有多爛,OK,謝震武律師、戴宜孜律師,一起,爛,我真的很有錢啦,沒關係,律師費我打得起,幹!叫乙○○真的不要惹我, 還有丙○○這兩隻,幹!還有徐美婷三隻!」、「你們再欺負我 啊,全部全部一起死!」、「我走阿,因為我想趕快,幹!他媽看到說什麼到底有多少,沒關係,1顆人頭30萬嘛,我 都有記得,真的,我國中非常的壞」等語(見本院卷第67至75頁),與前開證人證述聽聞相對人稱「家裡是賣魚的,從小看爸媽怎麼殺魚」、「一群醫生全部死」等情相符,可認聲請人所指非虛,且相對人已搬離兩造住處,竟又於112年7月12日前往聲請人居住社區,欲尾隨聲請人上樓,是本院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主張其遭相對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為真,且有繼續遭受家庭暴力之虞,可認聲請人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予以適切保護之必要。 五、從而,本院經審理後,斟酌聲請人所受不法侵害嚴重性,及家庭暴力發生之情事,並為免家庭暴力之繼續發生,爰准聲請人之請求,核發如主文第1 至3 項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並依法諭知有效期間2 年。至聲請人另聲請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命相對人負擔律師費用等部分,因未據聲請人釋 明,或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是否有核發該部分保護令之必要性,且本院業已核發如主文所示之通常保護令,相對人當知所節制,應足保護聲請人免受相對人繼續侵害,故認此部分之聲請,亦無必要,不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