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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鄧雅心

原告
竣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再興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詩涵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昱延律師
被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訴訟代理人
廖芊卉
被告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被告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
被告
邱自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複代理人
李育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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