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竣盛工程有限公司、李再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竣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李再興 訴 訟 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黃詩涵律師 複 代 理 人 蔡昱延律師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凌鴻章 訴 訟 代理人 廖芊卉 被 告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上二人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李承志律師 被 告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 代理人 許瀚中 被 告 邱自強 上二人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余岳勳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育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 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