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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宏璋

原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戴心梅律師
被告
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蓉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黃偵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5月2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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