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7號
- 原 告
-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民
- 被 告
- 釩顥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張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