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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凌鴻章、許瀚中、黃明德

  • 原告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亞鋼鐵有限公司法人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被 告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 被 告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建字第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陸仟參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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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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