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時銘、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凌鴻章、星亞鋼鐵有限公司、許瀚中、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黃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被 告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 被 告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建字第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參拾伍萬陸仟參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