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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趙伯雄

上訴人
傑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雲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展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就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3,973元(計算式:276萬3,522元-75萬9,549元=200萬3,97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1,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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