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8號
- 上訴人
- 旭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素晴
- 被上訴人
- 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鑫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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