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成大倍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宗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成大倍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7,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