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成大倍立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7,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7,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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