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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徐柏輝

  • 原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而為請求,查系爭契約第26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見促字卷第15頁),兩造就 因系爭契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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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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