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林素華、徐柏輝
- 原告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2號 原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華 被 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而為請求,查系爭契約第26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見促字卷第15頁),兩造就 因系爭契約所生訴訟,顯然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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