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4號
- 原告
- 松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松林
- 訴訟代理人
- 謝殷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錫卿律師
- 被告
- 易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有田
- 訴訟代理人
- 邱政義律師
按候補法官於無法獨任審判期間所承辦之原合議案件,嗣由得獨
任審判之法官接辦,若接手之得獨任審判之承辦法官所屬合議庭
認非重大案件或無合議之必要,得由合議庭簽請院長同意,改分
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就此亦有明
定。查本件原為候補法官所承辦之合議案件,嗣由得獨任審判之
本法官接辦,並經本接辦法官所屬合議庭認非重大事件且無行合
議審判之必要,簽請本院院長同意核可由本接辦法官改行獨任審
判,茲本件既已改行獨任審判,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宣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9時30
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