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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佳君

原告
松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林
訴訟代理人
謝殷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告
易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有田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按候補法官於無法獨任審判期間所承辦之原合議案件,嗣由得獨

任審判之法官接辦,若接手之得獨任審判之承辦法官所屬合議庭

認非重大案件或無合議之必要,得由合議庭簽請院長同意,改分

獨任審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64號研討結果參照),本院民事庭分案實施要點就此亦有明

定。查本件原為候補法官所承辦之合議案件,嗣由得獨任審判之

本法官接辦,並經本接辦法官所屬合議庭認非重大事件且無行合

議審判之必要,簽請本院院長同意核可由本接辦法官改行獨任審

判,茲本件既已改行獨任審判,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宣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9時30

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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