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75號
- 原告
- 鼎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仁
- 被告
- 京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13日補充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7頁)附卷足佐,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