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泰富工程有限公司、陳宗佑、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曾憲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泰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佑 被 告 安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德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218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