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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6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伯雄

抗告人
峘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娗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連速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所為本院簡易庭112年度司票字第630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伊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原裁定認相對人聲請為有理由,即裁定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就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未曾向伊提示系爭本票,原裁定竟准為強制執行,自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及駁回相對人在第一審強制執行之聲請等語。

四、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此觀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之規定即明。準此,本票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執票人以其到期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無庸證明提示之事實,若發票人抗辯執票人未為提示,應由發票人就此抗辯事實,負舉證之責。又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04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本票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則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發票人如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且有關本票是否未經執票人提示,乃關係執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為實體問題,亦應由發票人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93年度台抗字第83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經其提示未獲付款,聲請裁定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等情,已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見原裁定卷第4至5頁)。由系爭本票形式觀之,表明本票之文字、金額、發票人、地址、發票日、到期日,已完成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所定必要記載事項,且系爭本票右邊記載欄復載明「此票背書人免作拒絕事由通知義務」等語。系爭本票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依前開說明,相對人無庸就已向抗告人提示系爭本票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是本院司法事務官形式審查認相對人聲請系爭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並無違誤。

㈡雖抗告人抗辯相對人未曾向其提示系爭本票云云。惟系爭本票既已記載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所定必要記載事項,且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相對人表明業已提示,就其本票追索權之行使於形式上之要件即已具備,抗告人自應就其抗辯相對人未為提示乙節負舉證之責,而抗告人迄今並未就相對人未為提示之辯詞提出證據證明,且有關系爭本票是否未經相對人提示,乃關係相對人是否行使追索權,為實體問題,亦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解決,業經說明如前。是抗告人此部分辯解,自不可取。

六、綜上所述,原裁定以抗告人於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系爭本票,就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於法並無違誤。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1月4日 2萬2,500元 1萬5,500元 112年4月15日 112年4月15日 TH0000000 2 112年1月4日 2萬2,500元 2萬2,500元 112年5月15日 112年5月15日 TH0000000 3 112年1月4日 5萬3,187元 5萬3,187元 112年6月15日 112年6月15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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