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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1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劉以全

聲請人
嚴玉燕
聲請人
代理人(法扶律師) 林靜文律師
相對人
晟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損害賠償等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已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本案卷宗(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21號)核對屬實。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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