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來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萬5,818元(見本院卷一第49頁至第5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智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創新新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萬5,818元(見本院卷一第49頁至第5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8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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