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讓與契約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國美科技有限公司、黃國展、修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國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被 上訴人 修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智字第5號確認專利權讓與契約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