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國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展
- 被上訴人
- 修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智字第5號確認專利權讓與契約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