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李訓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李訓漢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新北市三環織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景氣不佳,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經第12屆第2次會員大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 人,經報請新北市政府准予解散登記在案,爰依公司法第83條、第326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8條規定,聲請准予備 查等語。 二、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4條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業已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檢附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2年9月7日新北勞 組字第1121731741號函、會員名冊、112年8月23日第12屆第2次會員大會議記錄暨工會解散出席簽到單及解散清算人選 票得票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112年9月24日)、財產目錄、112年8月31日、112年9月1日、112年9月2日報紙公告等件為憑,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是本件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屬適法,准予備查。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