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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1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昭融

聲請人
李訓漢
相對人
新北市三環織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新北市三環織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新北市三環織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示,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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