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1號
- 聲請人
- 李訓漢
- 相對人
- 新北市三環織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新北市三環織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新北市三環織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示,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