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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曹惠玲

聲請人
徐麗枝
相對人
社團法人國際道家推廣協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社團法人國際道家推廣協會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之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41條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2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固據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理監事名冊、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會議及簽到記錄、民國111年12月4日願任清算人同意書、111年12月4日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財產目錄等件為證。

㈡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前開事證,可知聲請人就任清算人之日期為111年12月4日,而聲請人所提上開111年12月4日止之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基金收支表與財產目錄,尚無從確認係聲請人「就任後」所造具,況聲請人亦未提出經監查人(監事)審查前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查報告書,且前開經清算人造具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於審查通過後,尚須提請社團總會(會員大會)承認,此部分證明文件亦未據聲請人一併提出。又前於112年5月30日,經本院以112年度法字第5號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前開資料,並於112年6月6日經聲請人收受上揭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為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更新補正,是本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之相關程序,於法尚有未合。

三、從而,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至非訟事件並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聲請人於完備相關法定程序後,自可另為聲請呈報清算人,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呈報清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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