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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宋家瑋

聲 請 人
曾宏凱(原名:曾國興)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3 月16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
    1 )×10×43=3,010 。
二、請陳報聲請人前曾向何銀行聲請前置協商?另請提出聲請人
    曾參與前置協商,因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而發給之「前
    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三、核聲請人聲請前2 年內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個人生活
    開銷及扶養支出,請說明其生活透支不足部分,係由何家人
    親友協助支應?每月提供協助之數額為何?有無證據可以佐
    證?
四、請佐以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明細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
    國111 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領有「艾瑞鉅瑞儲能科技有限
    公司」、「台灣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發給之薪資所得。
五、另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於任職「艾瑞鉅瑞儲能科技有限公司」
    之餘,兼顧於「台灣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
六、請陳報聲請人配偶楊○柔之最高學歷及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楊
    ○柔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七、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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