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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
    宋家瑋

  • 當事人
    曾宏凱(原名:曾國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曾宏凱(原名:曾國興)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3 月16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 +1 )×10×43=3,010 。 二、請陳報聲請人前曾向何銀行聲請前置協商?另請提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因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而發給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三、核聲請人聲請前2 年內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個人生活開銷及扶養支出,請說明其生活透支不足部分,係由何家人親友協助支應?每月提供協助之數額為何?有無證據可以佐證? 四、請佐以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明細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1 年10月起至陳報月止,領有「艾瑞鉅瑞儲能科技有限公司」、「台灣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發給之薪資所得。 五、另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於任職「艾瑞鉅瑞儲能科技有限公司」之餘,兼顧於「台灣新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 六、請陳報聲請人配偶楊○柔之最高學歷及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楊○柔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七、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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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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