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李亞萱即李玉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李亞萱即李玉卿 代 理 人 游家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蘇哲男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4,0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計算式:8×51×10=4,08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112年1月迄今】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何?收入來源是否依然受雇於寶嘉誠有限公司?又目前 每月薪資收入總額為何?請提出目前每月收入之收入切結書。(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0年1月18日起,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112年1月迄今】每月必要支出,是否如調解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即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或縣市 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112年度為19,200元)?若有不同,亦請釋明,並提供相關證明。又若支 出數額大於當年度衛生福利部或縣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每月每項必要支出 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金融商品: 1.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二)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 年1月18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若有,請說明其性質及所在地。 (四)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110年1月18日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保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3.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函)。 4.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七、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時陳稱須扶養未成年子女伍○祐,每月扶養費10,000元。請說明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生父就扶養費分擔比例為何?未成年子女伍○祐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並請提出未成年子女伍○祐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主張須扶養父親李明旭每月6,000元部分,請說明李明旭有無領 取其他社會補助?並提出李明旭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親屬系統表。 八、聲請人主張積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數額為250,415元,惟與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為163,198元不同 ,請說明此部分不同之原因為何?另請聲請人說明債權人清冊中列計積欠創鉅有限合夥266,737元之債務數額係如何計 算?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九、依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聲請前兩年收入總計531,401元,顯不足以支應聲請人所稱聲請 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836,160元(含聲請人所稱扶養費部分),請說明上開不足部分係如何支應? 十、聲請人於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中註記薪資收入部分係由李玉梅匯入聲請人之帳戶,惟尚有多筆由李玉梅匯入聲請人帳戶之款項未被聲請人註記為薪資收入,請說明由李玉梅匯入聲請人帳戶之款項且未被聲請人註記為薪資收入部分其匯款原因為何?又聲請人另有多筆且固定由李玉玲匯入聲請人帳戶之款項,亦請說明其匯款原因為何?另由合作金庫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觀之,聲請人有多筆、不定時、不特定人之大筆款項匯入聲請人帳戶,請聲請人說明單筆大於5 萬元匯入聲請人帳戶之原因為何? 十一、聲請人陳報曾以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JDAH09900)保 單質借226,949元,請說明聲請人係何時辦理保單質借?又辦理保單質借之原因為何?若有相關證明,亦請提出 。 十二、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游家雯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補正提出本件更生事件案號之委任狀。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 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