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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張紫能

聲請人
李亞萱即李玉卿
代理人
游家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言詞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4,0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計算式:8×51×10=4,080】); 亦應指定倘預
    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
    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112年1月迄今】每月平均薪資收
    入為何?收入來源是否依然受雇於寶嘉誠有限公司?又目前
    每月薪資收入總額為何?請提出目前每月收入之收入切結書
    。(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
    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
    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
    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10年1月18日起,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
    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
    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112年1月迄今】每月必要支出,
    是否如調解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
    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即依當年度衛生福利部或縣市
    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112年度為19
    ,200元)?若有不同,亦請釋明,並提供相關證明。又若支
    出數額大於當年度衛生福利部或縣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之1.2倍所定之金額,則請提出每月每項必要支出
    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金融商品:
  1.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
    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
    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
    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
    報本院。
  (二)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0
    年1月18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
    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
    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
    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
    義務。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若有,請說明其性質及所在地。
  (四)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即110年1月18日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
    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
    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保單:
  1.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2.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
    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
    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
    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
    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擔任「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3.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4.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七、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時陳稱須扶養未成年子女伍○祐,每月
    扶養費10,000元。請說明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生父就扶養
    費分擔比例為何?未成年子女伍○祐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
    ?並請提出未成年子女伍○祐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主張
    須扶養父親李明旭每月6,000元部分,請說明李明旭有無領
    取其他社會補助?並提出李明旭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親屬系統
    表。
八、聲請人主張積欠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數額為25
    0,415元,惟與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為163,198元不同
    ,請說明此部分不同之原因為何?另請聲請人說明債權人清
    冊中列計積欠創鉅有限合夥266,737元之債務數額係如何計
    算?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九、依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聲請
    前兩年收入總計531,401元,顯不足以支應聲請人所稱聲請
    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836,160元(含聲請人所稱扶養費部
    分),請說明上開不足部分係如何支應? 
十、聲請人於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中註記薪資收入
    部分係由李玉梅匯入聲請人之帳戶,惟尚有多筆由李玉梅匯
    入聲請人帳戶之款項未被聲請人註記為薪資收入,請說明由
    李玉梅匯入聲請人帳戶之款項且未被聲請人註記為薪資收入
    部分其匯款原因為何?又聲請人另有多筆且固定由李玉玲匯
    入聲請人帳戶之款項,亦請說明其匯款原因為何?另由合作
    金庫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觀之,聲請人有多筆、不定時、不特
    定人之大筆款項匯入聲請人帳戶,請聲請人說明單筆大於5
    萬元匯入聲請人帳戶之原因為何?
十一、聲請人陳報曾以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JDAH09900)保
    單質借226,949元,請說明聲請人係何時辦理保單質借? 
       又辦理保單質借之原因為何?若有相關證明,亦請提出
十二、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游家雯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補正
      提出本件更生事件案號之委任狀。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 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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