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陳俊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陳俊國 代 理 人 陳豪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 年11月29日遞狀聲請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2 年5 月16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1)×10×43=3,87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186,818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54歲(58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11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其持續有於職場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據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聲請前2 年收入計761,591 元,聲請前2 年支出總額862,752 元云云,核其前開收入總額顯不足支應所稱之個人生活開銷及扶養支出,請釋明聲請人如何支應每月生活開銷?是否有短報收入或虛報支出之情節? 四、聲請人目前是否任職於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並陳報聲請人每月可得收入數額,及自112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日止,每月薪資所得之轉帳紀錄或薪資單;另請陳報111 年6 月7 日之後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到院。 五、請說明聲請人玉山銀行帳戶內,111 年10日11日以沈瑛名義匯款存入之22,390元為薪水之原因?聲請人何時受僱於沈瑛?工作內容為何? 六、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水費150 元」、「瓦斯費360 元」、「電信費用588 元」、「醫療費用1,000 元」、「交通費用650 元」、「雜支1,000 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七、請陳報聲請人母親陳○○鳳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近 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聲請人表示扶養陳○○鳳,每月須支出扶養費10,0 00元等語,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 八、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新北市三重區租屋,何以臺北市會發放租金補助4,000 元給聲請人?另請提出聲請人每月領有身心障礙補助3,772 元、租金補助4,000 元之轉帳紀錄。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