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羅偉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羅偉銘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5 月18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3,87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1)×10×43=3,870 。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5,718,528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6歲(66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19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報稅所得總額為3,949,887 元,月平均收入約164,579 元(計算式:3,949,887÷24),扣除所稱必要支出18,900元及扶養費15,000元,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並陳報112 年3 月起至陳報月止,其每月可得薪資數額之薪資單或薪轉紀錄等文件。 五、據聲請人提出之個人薪資明細清單所載,其於112 年1 月、111 年12月、111 年11月均有應扣事項3 萬餘元,請說明原因為何? 六、請陳報聲請人母親鍾○鏵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到院;另聲請人表示因扶養鍾○鏵,每月須支出扶養費3,000 元等語,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為3,000 元之依據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以及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