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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高睿澤
代理人
黃紘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3 月1 日遞狀聲請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6 月6 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1
    )×10×43=2,58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3,296,482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
    25歲(87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40年工作職涯
    ,且近2 年其持續有任職於「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
    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
    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
    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據「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對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負有車貸擔保之債務,請佐以汽車買
    賣契約、貸款契約陳報聲請人購買車輛之時間、價額及目前
    車輛市價,並說明上開二筆汽車貸款每月應還款之數額分別
    為何?是否均已經違約?如是,違約之原因為何?
四、請佐以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明細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
    國112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領有「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
    發給之薪資所得。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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