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高睿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高睿澤 代 理 人 黃紘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3 月1 日遞狀聲請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6 月6 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1)×10×43=2,58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3,296,482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25歲(87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40年工作職涯,且近2 年其持續有任職於「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據「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對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負有車貸擔保之債務,請佐以汽車買賣契約、貸款契約陳報聲請人購買車輛之時間、價額及目前車輛市價,並說明上開二筆汽車貸款每月應還款之數額分別為何?是否均已經違約?如是,違約之原因為何? 四、請佐以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明細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2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領有「新日興股份有限公司」發給之薪資所得。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