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宋嘉娟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7 月5 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1+1
)×10×43=5,16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621,575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
44歲(68年生),且近2 年任職於「晉隆豐有限公司」領有
薪資所得計416,000 元,核其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依
消債條例第3 條規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以解決債務?
三、聲請人稱就臺北富邦銀行、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
為連帶保證債務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擔任何人之連帶保證
人?主債務人貸款之原因、金額為何?聲請人是否已因擔任
連帶保證人,致遭債權人追償?
四、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晉隆豐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
?另佐以薪資明細、薪資袋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
請人自112 年1 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五、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油資費1,000 元」、「手
機費699 元」、「水電瓦斯1,000 元」(水費、電費與瓦斯
費應分開陳列花費數額)、「租金5,000 元」之繳費單、收
據、租賃契約書、支付紀錄等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板橋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
若該房屋為其親屬所有,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異動索引。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
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另聲請人就本件債務清理
程序是否申請法律扶助?若否,原因為何?
九、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5,000 元」等
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
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