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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3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謝如鳳
代理人
孫全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8 月16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1 
    )×10×43=3,440。
二、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富優技研股份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
    作內容?另佐以薪資明細、薪資袋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
    陳報聲請人自112 年8 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
    數額。
三、請陳報聲請人父母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其父母有何受扶養之必要?
    又其酌定每月負擔父、母扶養費共5,000 元之計算依據為何
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
    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五、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另聲請人就本件債務清理
    程序是否申請法律扶助?若否,原因為何?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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