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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7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李欣和
代理人
陳玉庭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4,59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9人×51元×10份=4,590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任職於何處?負責職務?每月平均薪
    資為何(應分別說明每月平均之基本薪資、加班費、三節獎
    金及其他獎金之金額)?又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中,關於聲請前兩年收入部分,與聲請人110至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12年1至4月薪資單不符,
    請依據上開資料重新陳報。
六、請提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有無工作、投資財產、
    土地出租、退休金等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併請說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又聲請人
    已無力清償債務,為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各負擔受扶養人每
    月扶養費金額1/2?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聲請人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聲請人目前有無居住在
    戶籍地?是否通勤至鑫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
    即新北市汐止區上班?
九、請依110至112年度新北市政府公告之最低生活費,重新計算
    個人生活費及扶養費,並重新陳報聲請人財產及狀況說明書
    中,關於聲請前兩年必要支出部分。
十、請向南山人壽、台灣人壽、國泰人壽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
    保單現有「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
    依上開資料重新陳報聲請人財產及狀況說明書中,關於財產
    目錄之部分。
十一、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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