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0號
- 聲請人
- 許瓈文
- 代理人
- 鄧又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53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3人×51元×10份=1,530元)。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人父母
及前夫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聲請更生前5年「所有」
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包含存摺封面)、受聲請人扶養
之未成年子女於本件更生前2年之所有銀行存摺交易資料(包
含封面)。
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四、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曾擔任初一十五拜拜工作室(下稱系
爭工作室)負責人(聲證4),為何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聲證2)陳報聲請日前五年內未從事營利事業活動?系爭工作
室營利事業項目為何?系爭工作室營業期間是否自110年12月
14日起至111年11月17日止?系爭工作室營業期間每月平均營
業所得?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
送達費。
六、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何(
應分別說明每月平均之基本薪資、加班費、三節獎金及其他
獎金之金額)?並請提出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
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係切結書代替。又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中,關於聲請前二年收入明細(聲證2),與
聲請人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不同
之原因?
七、請提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有無工作、投資財產、
土地出租、退休金等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併請說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其他扶養
義務人各負擔受扶養人每月扶養費金額及比例為何?另請提
出其他扶養義務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為2萬999元(包含勞健保費
用2,000元、房租水電瓦斯及第四台費用5,000元、膳食費9,
000元、交通費1,000元、行動電話費600元、保險費1,700元
、醫療費699元、雜支1,000元),已逾112年度新北市政府公
告最低生活費1.2倍即1萬9,200元。請聲請人提供上開費用
近一年之繳費明細或支出證明,並依各月份明細資料製作表
格及計算每月平均支出。
十、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二、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