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張緯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40號 聲請人 張緯經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本條例所稱消費者,係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 項小規模營業係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者;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 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可參。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 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亦為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7項所定。再按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協商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8項準用同條例第75條第2項規定 甚明。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現行法為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並未附加「不可預見」之要件,亦即該事由並不以債務人「不可預見」為必要。該項但書規定情形,僅須於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判時存在即可,不以協商成立後始發生者為限,並與債務人於協商時能否預見無關。債務人於協商時縱未詳加思考、正確判斷,或可預見將來履行可能有重大困難而仍冒然簽約成立協商,亦不能據此即認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係可歸責於債務人(司法院98年第1期民事業務 研究會第24號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凱基商業商業銀行(下稱凱基銀行)於協商成立,惟履約開始時,每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下同)3萬0,824元,扣除伊及未成年子女之每月必要支出共計2萬4,880元,及凱基銀行每月7,306元之還款方 案後,已無餘額。然伊尚須支付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富公司)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等公司之融資借款債務,伊因無力支付僅能再向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廿一世紀公司)借款,以借新還舊之方式支應,致伊之債務不斷增加,終無力負擔協商方案之還款金額而毀諾。嗣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程序,惟最大債權銀行提出之方案,伊尚有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力負擔,致調解不成立,伊實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伊於5年內並未從 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金融機構凱基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雙方同意分180期,年利率6%,每月繳納7,306元之清償方案。聲請人繳納13期共9萬4,978元 後,即未依約繳款而於000年0月間毀諾等情,業經聲請人自陳在案,復有凱基銀行113年4月15日之陳報狀可參(見本院卷第59頁、第105頁)。嗣聲請人於112年7月10日向 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惟最大債權銀行金融機構凱基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聲請人無法接受,且該方案並未納入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借款,致調解不成立等情,亦有凱基銀行提出前置調解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經調閱本院112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565號卷可佐。是聲請人既經與債權銀行協 商成立,再為更生之聲請,即須符合「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之要件,並應審究其現況是否確實具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而定,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主張其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之事由,以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戶籍謄本、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北新莊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汽車行車執照、機車行車執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華南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新泰分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下稱上海商銀)新莊分行濃縮交易清單為據(見本院卷第113至167頁、第173至203頁),應堪認定。另聲請人名下除有汽車乙台(車牌號碼:0000-00,00年0月出廠)、機車乙台(車牌號碼:000-0000,000年00月出廠),銀行存款共計21元 【計算式:國泰世華銀行21元+華南銀行0元+合作金庫0元 +上海商銀0元=21元】外,並無其他財產乙節,亦可認定 。 ㈢聲請人陳稱其目前為隔熱紙技師(臨時工),於聲請更生前2年之薪資收入如附表所示共計為78萬5,130元,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以110、111、112年新北市政府所 公告之新北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萬8,720元、1萬8,960元、1萬9,200元計算(見本院卷第215至217頁),經核 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且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聲請人若表明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布之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必要支出,毋庸記載原因 、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屬可信。另聲請人主張其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張○○,亦主張以行政院衛 生福利部公布之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必要支出,並與前 妻各自負擔2分之1,亦為可採。 ㈣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可處分所得為78萬5,130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45萬5,040元【計算式:1萬8,720元×6月+1萬8,960元×12月+1萬9,200元×6月=45萬5,040 元】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22萬7,520元【計算式:1萬8,720元×聲請人扶養義務2分之1×6月+1萬8,960元×聲請人 扶養義務2分之1×12月+1萬9,200元×聲請人扶養義務2分之 1×6月=22萬7,520元】後,每月平均僅剩餘4,274元【計算 式:(78萬5,130元-45萬5,040元-22萬7,520元)÷24=4,2 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已連續三個月低於前開與凱基銀行協商月償7,306元之清償方案,依前揭說明,聲請 人因收入不足支應協商金額而毀諾,自屬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遑論聲請人尚有非金融機構債務總額共計89萬1,888元【計算式:裕融公司39萬7,320元+裕富公司8萬4,528元+合迪公司30萬5,640元+廿一世紀公司10 萬4,400元=89萬1,888元】未納入前置協商方案,堪認其客觀上處於因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經核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之情形。本院審酌聲請人現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力,認以聲請人每月收入於扣除每月合理之基本生活費用及扶養費後,應已不能清償前開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之經濟狀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符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之要件。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且有無法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 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另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5月27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類別 來源 期間 新臺幣 01 薪資 誠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7-8/14 4萬9,086元 02 薪資 建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9-10/31 4萬8,604元 03 薪資 尚允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110年11-12月 10萬1,800元 04 薪資 尚允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111年1-12月 37萬0,121元 05 薪資 尚允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112年1-6/16(離職,6月份領現金) 20萬7,719元 06 薪資 隔熱紙技師(臨時工)日薪1,300元×6=7,800元 112年6/20-6/30 7,800元 薪資合計 78萬5,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