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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葉佩真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三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 年1 月4 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1 
    )×10×43=3,870 。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015,407 元,但查聲請人年僅
    44歲(68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1年工作職涯
    ,且近2 年其持續有於職場任職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
    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致須
    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聲請人表示其現任職於水果行擔任員工,薪水約25,849元云
    云;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任職於「黃峰水果行」?若否,其現
    在係於何處擔任水果行員工、地址及僱主姓名為何?另請陳
    報其時薪、每日工作時數、每月工作日數,以及估算每月薪
    資為25,849元之計算方式。  
四、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天然氣費」、「寬頻」之
    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母親賴○美近2 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賴○美是否領有勞保
    老人年金、勞工退休金、租金補助、身障補助等?如是,每
    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一併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
    錄到院。   
六、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五股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
  若該房屋為其家人或子女所有,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
    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
    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
    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聲請人每月除領有身障補助3,772 元之外,是否另領有「低
    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其他社會扶助?如是,每月
    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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