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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4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張筱琪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高俊德
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扣除臺灣土地銀行之紓困貸款經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表示不參與更生債權,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
    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4人×10份×51元=2
    ,04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
    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
    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3
    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
    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債權人周玉鈴於調解時未陳報債權,聲請人僅提出本院112年
    度司票字第6246號本票裁定,務請提出該債權人其他地址、
    該本票所擔保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及還款
    證明資料,否則難認有債務存在。  
三、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0年9月7日起至112年9月6日
    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例如: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六、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2、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10年9月起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3、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4、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必須提出),並提出下列資料: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並說明
    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
    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10年9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10年6月起迄今之每月
    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等)
    、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若係
    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並請
    雇主出具證明)。
 2、依聲請人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
    聲請人領有蔥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鄉村股份有限公司、康
    迎鼎股份有限公司、巷上食璞美食館薪資所得,為何未列入
    聲請人財產及收入資料清單內?
 3、聲請人自110年9月份迄今所領取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
    明文件。
 4、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
    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三)必要支出數額:
1、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證明,請一併提出。
2、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又聲請人主張扶養其母親
   每月支付7,100元,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比例及金額為何?
   有無與聲請人同住?併提出聲請人母親110及111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資料清單到院。
   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
   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
   法院陳報。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債務人主張現居住於新北市土城區,如係自有住宅,請提出
    房地謄本(第一類謄本);如係承租,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
    及提出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
(二)請聲請人補正說明目前日常生活或工作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
    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上
    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
    釋明。
(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是否仍有再使用信用卡增加信用債務?
(四)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
該事項,並請「於期限內」、「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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