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1 分鐘讀完 全文 7,0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71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鄧雅心

聲請人
蔡佳豪

非訟代理人 連睿鈞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
    10份,每份51元計算:5人×10份×51元=2,550元);亦應指
    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暨
    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
    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133,994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0
    歲(82年生),近2年任職於豆香食品有限公司、Ubereats
    及Foodpanda外送員,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
    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
    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請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
    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
    相關還款證明資料。若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4
    人,請按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自行計
    算郵務送達費並一併預納之。      
 ★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稱:此部分
    債權債務關係應屬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語。故聲請
    人應於債權人清冊更正之。
 ★另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上記載:中租車貸等語。請更正正確
    公司名稱及地址。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09至111年度「最新」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申請「最新」聲請人之金融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上開
    所提出者均非最新日期,並切勿以影本代替。)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顯示,其戶籍地位於三重區,聲請
    人有何必要於蘆洲區賃屋居住?而房屋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
    與承租人處,均無記載雙方之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電話
    ,立約日期則為空白,且未約定租賃期間終止之日,亦未約
    定每月租金繳納日期,請聲請人說明原因。
六、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依聲請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優食台灣
    股份有限公司、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請陳
    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
    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
    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
    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並請據以更改債權人清冊,且須記載消債條例第43條第2
    項第2款事項。
  ㈢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商之
    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9
    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
    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
    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一併陳報
    本院。   
  ㈣存款:
    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
    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
    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
    (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
    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
    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
    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㈤保險單:
  ⒈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
  ⒉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
    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
    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請務必提出國泰人壽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號保單至本裁定送達之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
    金金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
    證明文件)。除聲請人陳報上開國泰人壽保單外,聲請人是
    否尚有無其他保險單存在?若有,請依前揭說明陳報之。
  ⒊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回
    函)。
  ⒋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地
    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無留
    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㈥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㈦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
    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
    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
    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並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主張有現金2萬元寄放於友人之處,應提出財產證明、
    照片、價值證明等以資證明,又為何將該筆現金寄放於友人
    之處?
七、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
    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
    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107年8月31日至1
    12年8月30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八、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目
    前即聲請更生迄今」之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㈠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券或
    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
    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㈡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
    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
    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㈢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本
    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用)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
    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
    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㈣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
    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㈤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姓名
    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工作時
    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
    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
    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㈥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㈦聲請人除領取老年津貼外,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
    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
    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
    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顯
    示,聲請人任職於豆香食品有限公司期間,於108年5月22日
    起自112年6月1日止,勞保投保薪資每年均有薪調,最高可
    達34,800元,然於112年8月1日起,勞保投保薪資降低為19,
    047元,而職保投保薪資卻記載26,400元,請聲請人說明收
    入驟減之原因為何?又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數額究竟為何?
    請聲請人重新說明目前之每月工作薪資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重新
    提出「110年8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及完整薪資轉帳存
    摺影本(請勿提供存摺影本,僅有數字未有各項所得明細)
    ,及說明是否另領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或業績獎金。
  ★另依聲請人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薪資所
    得,請說明原因;若聲請人目前仍擔任外送員賺取收入,請
    提出近3個月之給付薪資之入帳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或由駕
    駛端App中查詢給付之費用金額列印送院。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逐
    一說明下列事項:
  ㈠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
    ?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雙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
    關事證以釋明雙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雙親目前有無
    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
    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又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雙親義務之人
    )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雙親關係?並提出親屬
    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
    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
    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有無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
    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
    義務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
    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
    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
    收人等),併說明該人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
    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十、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
    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如有
    ,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
    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
    文書。若有遭扣薪,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每月遭強
    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又目前每月是否仍持續遭扣薪與目前
    每月遭扣薪前、扣薪後領取之金額分別為何?並請提供相關
    證明文件。
十一、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