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王紹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紹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廖宇軒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6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6×43×10=2,580】);亦應指 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曾擔任「班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之負責人?如是,請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前5年即民國107年1月17日迄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112年4至9月之薪資明細等以為釋明。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10年1月17日迄今,有無財產 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