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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王婉如

  • 原告
    高珮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高珮甄 代 理 人 王奕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並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依聲請人 目前陳報之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人×51元×10份=3,060元)。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清算前5年 「所有」銀行存款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包含存摺封面)、110 至112年度房屋租賃契約、110至112年度車位租賃契約。 三、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於107年2月6日與 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商(聲證一),迄未遭金融機構通報毀諾(聲證三)。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程序,與法不符,有何意見?如聲請人已毀諾前開清償條件,請具體釋 明聲請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協商條件。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五、聲請人主張欠款原因為協助訴外人盧秉豐創業而以其名義向金融機構申請信用貸款等語。惟查,依聲請人與盧秉豐簽立之離婚協議書(下稱系爭離婚協議書)第4條第3項約定:「對婚後取得財產或債務,雙方同意積欠信用整合貸款約120萬 元(分期清償每月應給付10,550元),及私人借貸100萬元債 務部分,均由甲方(下稱盧秉豐)負擔。且盧秉豐同意於每月5日按月給付乙方(下稱聲請人)壹萬陸仟元方式,讓聲請人 去繳分期款,至清償日止。如果盧秉豐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聲請人懲罰性違約金15萬元等語」(聲證2) 。請說明盧秉豐以聲請人之名義向何金融機構貸款?貸款金 額?聲請人有無向盧秉豐請求返還前開貸款?為何聲請人未將盧秉豐列冊債務人清冊?另有無其他債務人積欠聲請人款項 尚未清償? 六、承上,盧秉豐貸款創業之項目為何?請陳報盧秉豐經營之事 業名稱及事業統一編號。聲請人是否因與盧秉豐合夥(包含 隱名合夥)始以聲請人名義借款?如是,請陳報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如否,請說明為何盧秉豐為何以聲請人之名義向銀行借款? 七、依系爭離婚協議書第4條第2項約定:「對婚後取得財產或債務,雙方同意原登記為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為000-0000、1798CC的汽車乙部(下稱系爭汽車),仍歸由聲請人取得,且該汽車的貸款,亦應由乙方負擔等語」(聲證2)。然聲請人名 下並無系爭汽車(聲證四)。請說明聲請人於何時處分系爭汽車?處分原因?如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處分,為何未陳報說明 並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八、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現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何(應分別說明每月平均之基本薪資、加班費、三節獎金及其他獎金之金額)?並請提出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係切結書代替。另提出聲請人任職於聚寶盆運彩行於聲請清算前2年每月之薪資單(勿僅提出在職證明)。 九、聲請人111年7至10月因待產停職,該期間配偶是否有提供扶養費予聲請人?如有,金額為何?如無,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期間之生活費用? 十、依聲請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聲請 人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尚有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宏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入(聲證4),然聲請人未列入清算前2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原因為何?請重新檢視聲請人聲請清 算2年內所有收入狀況,並提出更正後之清算前2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一、請提出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有無工作、投資財產、土地出租、退休金等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併請說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 如有年籍資料,請一併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各負擔受 扶養人每月扶養費金額及比例為何?另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於本件清算前2年之所有銀行存摺交易資 料(包含封面)。 十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目前任職於何處?擔任職務?每月薪資?為何聲請人配偶戶籍設立於新北市板橋區?聲請人目前於何處租賃房屋?有無聲請租金補助?如無,請說明原因?又 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收入約78萬8,500元,支出161 萬6,800元,聲請人如何支應入不敷出部分,是否有虛構 支出? 十四、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五、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七、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八、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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