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劉梅發、陳育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劉梅發 代 理 人 陳育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甲○○自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權人縱為1 人,債務人亦得聲請。」、「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80條、第151 條第1 項、7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法律規定之「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係基於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應由債務人誠實遵守履行協商還款條件,惟於例外情形下發生情事變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此規範意旨在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出於非己身所能控制之自然力或其他人為事由,具有猝然性而不能預知,非人力所能參與或所能阻止,而陷於不能履行承諾償還自己之債務者而言,例如:債務人於履行清償期間遭逢重大意外災害,如車禍、火災、或罹患重大不治之惡疾而喪失工作能力;物價上漲、家屬患病等導致支出增加,或僱用之公司倒閉或裁員、減薪等以致收入減少等情。又縱使財產及收支狀況無甚變動,但因協商時居於弱勢,未能實質協議,僅為爭取利息減少及分期清償之些許優惠,勉予允諾,惟其財產及收入客觀上難以如期履行之情形,亦應認該當(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民國100 年第6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6 號審查意見參照)。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 人為監督人或管理。」、「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係印尼人士,因前夫生意周轉且沉迷賭博,故代向多家銀行申請信用卡,卻遭大量刷卡套現肆意消費致積欠龐大債務而無力清償,與前夫離異後獨力扶養四子。嗣於民國95年向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請求協商,清償方案為80期,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4,680元,惟聲請人當時任職於老樹冰果店之薪資約2萬5,000元至3萬 元,雖其中三子已成年,然礙於身分背景、語言、文字等各種不同因素無法順利找到工作,按95、96年台灣省最低生活標準數額分別為9,210元、9,509元計算,扣除聲請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即須3萬6,840元至3 萬8,036元,縱僅計算未成年長子之扶養費亦須1萬8,420元 至1萬9,018元後已無餘額,聲請人繳納18個月後未能續付以致毀諾。爰聲請開始清算程序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曾於95年5月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申請債務前置協商,並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達成前置協商機制協議,台新銀行提供80期,0%利率,月付1萬4,680元之清償方案,惟聲請 人96年12月起因未能依約繳納協商款項,故視為毀諾,有台新銀行113年2月7日台新總個資字第1130003531號函附 卷可稽(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23號卷「下稱清算卷」第319頁)。是聲請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成 立調解而後毀諾,本件清算聲請可否准許,本院所應審究者為聲請人是否符合與金融機構調解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要件,及聲請人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二)聲請人雖於95年5月與台新銀行達成債務前置協商,並履 行協商方案至96年12月,惟聲請人於92年6月17日與前夫 離異,當時每月收入約為2萬5,000元至3萬元,併有一未 成年子女(長子00年00月00日出生)尚須扶養,扣除聲請人每月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資力履行上開前置協商清償方案,有聲請人戶籍謄本在卷(清算卷第47頁)。又聲請人名下除有1筆投保於南山人壽 之保險契約外,並無其他資產等情,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參。衡情應係聲請人為爭取利息減少及分期清償之些許優惠,勉予允諾與金融機構間之清償方案,惟其財產及收入客觀上難以如期履行,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毀諾與債權銀行間之清償方案,即屬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但書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 (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之收入及財產狀況: 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聲請人檢附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暨保單價值金證明及調閱其110至111各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投保資料查詢表顯示,聲請人名下查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於南山人壽之有效保單2筆,其中保單號碼Z000000000○筆,截至112年11月1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27萬8,005元(見清算卷第289頁 )。另聲請人名下有存於中華郵政之存款,帳戶餘額截至112年10月31日為1萬1,044元,此有上開金融機構存摺明 細在卷可按(見清算卷第301頁)。是本院認定聲請人名 下資產數額為28萬9,049元(278,005元+11,044元=289,04 9元)。 ⒉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收入7萬4,139元即每月3,089元,然聲請 人聲請前兩年之必要支出總計46萬0,800元即每月1萬9,200元,而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經本院於112年11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目前薪資數額及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或雇主出具之薪資切結書等相關資料,獲聲請人陳報目前受長女、長子扶養,每月給予孝親費8,000 元至1萬元不等,有聲請人112年11月29日消費者債務清理陳報狀在卷(清算卷第203頁)。惟查, ①依聲請人所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內收入7萬4,139元即每月3 ,089元,縱加計聲請人長女、長子所給付之孝親費1萬元 總計1萬3,089元,顯無法平衡聲請人每月1萬9,200元之開支。矧查,細究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內之收入來源為美商威力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10、111年所得分別皆為7,725元,以及勞保 局老年年金補助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每 月5,515元、112年4月2日行政院補助6,000元、新北社會 局健保補助112年4月27日及112年7月31日共計3,324元。 然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得函覆,聲請人自111年4月起即領取老年年金,迄至113年止,每月核付 金額為5,385元、5,515元、5,792元,此有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113年5月16日保國三字第11313040730號函可參(清 算卷第329至331頁)。 ②次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中華郵政儲金明細,交易明細期間僅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惟觀上開勞 保局老年年金,直至113年尚有給付,足見聲請人除未遵 本院112年11月13日之補正裁定提出聲請清算前兩年即自110年11月2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交易紀錄明細外 ,另交易明細所載「美商威力馬」之收入款項,自111年2月25日起,直至112年10月25日止,皆有匯入款,而以完 整111年1月至12月之匯入額計算,總計為1萬6,595元(計算式如附表一),亦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111年美商威力馬之給付額7,725元不符,可徵聲請人未詳實說明聲請清算前兩年何以有6,111元負開支(計算式 :收入13,089元-支出19,200元=-6,111元)之不合理情形 ,併有漏報111年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給付之老年年金、 「美商威力馬」112年度之薪資所得,及謊報「美商威力 馬」之收入額,證明聲請人未據實向本院陳報其收入情形,尚非無違反消債條例所課予聲請人之協力義務,併有故意隱匿財產之嫌,致本院無客觀依據審酌聲請人是否具備清算之原因。 ③本院審酌受扶養權利者即聲請人之需要及其身體狀況、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身分,復以聲請人有4名扶養義務人 ,且聲請人長女劉明芳於112年2月支付聲請人出遊土耳其之經濟能力(見清算卷第203頁)等一切情狀,則本院暫 以主管機關公布之新北市最新111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2萬4,663元作為聲請人所領取扶養費數額,併加計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之津貼補助共計12萬1,454元,則本 院審酌暫以3萬1,107元作為聲請人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數額(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從而,本院審認聲請人清算前兩年之收入數額總計74萬6,556元。 (四)聲請人聲請清算前兩年之支出狀況: 聲請人主張聲請前兩年內即自110年11月2日起至112年11 月1日止之必要支出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地區公布生活費標準1.2倍列計(即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 之112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6,000元×1.2倍= 19,200元),其中聲請人就110、111年度之每月支出顯高於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10、111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分別為1萬8,720元、1萬8,960元,然迄今仍未據提出他事證以資證明其確有超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必要性。按消債條例之立 法意旨,乃在於幫助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藉由更生或清算程序,走出經濟困境,避免走向絕路,實現憲法所保障之生命權,其並非在幫助債務人保持其舊有之生活水平,因此在考量所謂之「生活必要性支出」,自以維持一般人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為準,否則對債權人即屬不公,且聲請人亦未據提出任何足供本院即時為調查之證據釋明其何以有如此高額生活費用之必要性,故陳報提列之相關費用應予以減縮。從而,本院衡酌聲請人之家庭狀況、工作型態、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核聲請人每月生活費用之必要支出數額為1萬9,040元(即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10、111、112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計算式如附表三)。是以,本院審認聲請人本件清算程序開始後支出總計為45萬6,960元。 (五)承上,本件聲請人每月之可處分所得3萬1,107元,扣除其每月必要之生活支出費用1萬9,040元,顯不足以償還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於95年5月所提出分80期,0%利率,月付1萬4,680元之協商方案。另本院審酌聲請人為46年生(本院卷第31頁),現年67歲,已逾法定退休年齡65歲,堪認以聲請人目前之資力,客觀上處於不足以清償債務之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規定「債務人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並未從事營業活動,因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 ,從而本件聲請清算,即屬有據。另本院依職權查核聲請人之財產資力情形,經核聲請人並非毫無任何具清算價值之財產可供清算,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本院認尚有進行清算之實益,故不依消債條例第85條之規定同時終止清算程序,附此敘明。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又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法院斟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免責之規定,例如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135 條等,依職權認定是否裁定免責,故法院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雖有免責之機會,惟其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如係因上述條例所定不可免責之事由所致,法院即非當然為免責之裁定,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6月5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表一: 日期 新臺幣(元) 111年2月25日 780 111年2月25日 555 111年3月25日 1,805 111年3月25日 1,380 111年4月25日 780 111年4月25日 555 111年5月25日 780 111年5月25日 555 111年6月24日 780 111年6月24日 555 111年7月25日 780 111年7月25日 555 111年8月25日 780 111年8月25日 555 111年9月23日 780 111年9月23日 555 111年10月25日 790 111年10月25日 565 111年11月25日 790 111年11月25日 565 111年12月25日 790 111年12月25日 565 總計 16,595 附表二: 項目 期間 金額 (新臺幣,元) 聲請清算前兩年共計 (新臺幣,元) 扶養費 110年11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日止 24,663 591,912 美商威力馬薪資所得 110年11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日止 16,595 33,190 老年年金 111年4月至12月 5,385 48,465 112年1月至11月 5,515 60,665 行政院補助 112年4月2日 6,000 6,000 新北社會局健保補助 112年4月28日及112年7月31日 1,662 3,324 重陽禮金(清算卷第297、301頁) 111年9月21日及112年10月18日 1,500 3,000 總計 746,556 每月平均 31,106.50 附表三: 期間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新臺幣,元) 聲請清算前兩年共計 (新臺幣,元) 110年11、12月 18,720 37,440 111年 18,960 227,520 112年1-11月 19,200 192,000 總計 456,960 每月平均 19,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