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養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李養信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宸和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02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2人×51元×10份=1,020元)。 二、請補正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最近5年內 所有之金融機構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提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該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為聲請人?如是,請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另請聲請人陳報名下不動產之現值、使用情形,並提出佐證資料。 四、請聲請人依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黃瓊瑩與聲請人為何關係? 六、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又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依該不動產目前之現值應足以清償聲請人積欠之債務,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有何意見? 七、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八、依聲請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請說 明伯慶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為聲請人何收入?上開所得如是股利收入,請陳報股票現值(以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收盤價計 算)。 九、請說明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清算前2年有無工作?任職 於何處?每月薪資為何(應分別說明每月平均之基本薪資、加班費、三節獎金及其他獎金之金額)?並請提出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又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三項記載,聲請人並未記載任職事業單位,且並未提出證據資料,應予補正。 十、為何聲請人戶籍未與呂金燕及李○恩同設立於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松山區房屋為何人所有?聲請人是否與呂金燕及李○恩同住?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呂金燕及李○恩之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呂金燕不能工作之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每月負擔呂金燕扶養費之數額?有無其他之人應負擔呂金燕之扶養義務?如有,其與聲請人負擔扶養費之比例?聲請人每月負擔李○恩扶養費之數額?與呂金燕負擔扶養費之比例?另請依上開陳報事項,重新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三、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五、本院前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裁定准予聲請人清算之聲請,聲請人為何於執行程序撤回該清算程序?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