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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64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王婉如

聲請人
陳宣彤
代理人
賴鴻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1,530元(依聲請人目前
    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3人×51元×10份=1,530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聲請人為何同意蔡聖恩以聲請人名義購買汽車並貸款?蔡聖
    恩與聲請人之關係?蔡聖恩係向何人貸款?貸款金額?聲請
    人有無提起訴訟請求蔡聖恩返還款項或返還汽車?如無,原
    因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五、聲請人學經歷為何?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負責職務?每
    月平均薪資為何?(應分別說明每月平均之基本薪資、加班
    費、三節獎金及其他獎金之金額),併提出近3個月之薪資
    單或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供薪資切結書)。另聲請人於聲
    請清算前2年任職於摩根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東震股份有限
    公司、恆心網路科技公司、摩摩喳喳有限公司係擔任何職務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
    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家庭親屬狀況及目前同住之人。又聲請人
    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是否有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其
    次,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支出大於收入,聲請人如何負擔
    入不敷出部分?是否有虛應支出或隱匿收入狀況?再者,依
    目前聲請人收支狀況,聲請人具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應
    受扶養義務人之扶養,請陳報聲請人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
    併提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到院。
八、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
    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
    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
    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承上,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
      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
      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項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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