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唐一中
- 代理人
- 鄭國照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顏子沛准予復權」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唐一中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