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劉明潔
- 當事人黃學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𦓻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勝豐、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枋政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學良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枋政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黃學良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 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民事廳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 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本院前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4號,依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規定,裁定聲請人應不予免責。嗣經聲請人因繼續清償債權人總額已達剩餘不足額新臺幣(下同)15萬5,261元, 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應受分配額,爰依消債條例第141條 再次聲請免責云云。 三、經查: 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免責,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44號裁定,認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扣除 必要費用後,尚有剩餘額新臺幣(下同)23萬5,374元。惟 相對人於清算程序僅受分配額共計8萬0,113元,清償不足額為15萬5,261元,該當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而裁定不予免責確定等情,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又聲請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嗣繼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之「實際清償金額」欄位之編號1至6所示之金額共計15萬5,261元,且各債權人受償額均已達應受分配額等節,業 據其提出匯款單據等件為考(見本院卷39頁以下)。除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具狀表示,其僅繼續受償1,609元,非聲請 人所稱之1,618元,相差數額9元云云(見本院卷81頁)外,其餘債權人對於聲請人已為上開清償之事實及金額均不爭執,有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佐(見本院卷77頁以下、107頁),而聲請人亦已將上開差額9元,補足予中國信託銀行,亦據 其提出代收繳款憑證等件為佐(見本院卷99、105頁)。是 堪認聲請人已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之各債權人 最低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 四、綜上,聲請人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應受 分配額,而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附表: 編號 普通債權人 債權總額 清算程序分配金額(A) 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應受分配額(B) 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之最低繼續清償額(即B-A)(C) 債務人實際清償金額 債權比例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0萬8,383元 2萬5,765元 7萬5,696元 4萬9,931元 4萬9,931元 32.16%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萬5,363元 830元 2,448元 1,618元 1,618元 1.04% 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3萬6,367元 2萬5,340元 7萬4,449元 4萬9,109元 4萬9,109元 31.63%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2萬7,160元 1萬6,653元 4萬8,934元 3萬2,281元 3萬2,281元 20.79%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5萬3,531元 1萬0,777元 3萬1,658元 2萬881元 2萬0,881元 13.45% 6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30萬2,180元 748元 2,189元 1,441元 1,441元 0.93% 總計 3,236萬2,984元 8萬0,113元 23萬5,374元 15萬5,261元 15萬5,261元 1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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