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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謝宜雯
  •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伍維洪、紀睿明、郭倍廷、俞宇琦、王蘭芬、白麗真、利明献、宋耀明

  • 原告
    陳榜宗
  • 被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明杰星展滙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修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戴安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榜宗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劉明杰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張修齊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附表應分別更正如附表所示。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於當事人欄中漏未記載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於附表編號4債權人欄漏未敘明「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顯然誤寫之錯誤,爰依首揭規定予以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俞瑄 附表: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當事人欄漏載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室  漏未列載於當事人欄 附表編號4債權人欄:「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漏未敘明於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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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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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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