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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186號

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楊志勇

聲請人
楊松霖
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相對人
楊有聲
關係人
楊智欽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依附件所示共同合作規劃興建房屋契約書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

二、前項取得之不動產應登記於相對人名下。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父即相對人甲○○前經本院以106年度監宣字第193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楊智欽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已會同楊智欽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經本院以107年度監宣字第835號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於受監護宣告前,與親族楊鍵煌等人共同與建商奕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共同合作規劃興建房屋契約書」,其後該契約由建商吉永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下稱741等地號合建契約)約定由建商負責在甲○○等楊氏親族所繼承而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規劃興建集合式住宅大樓,由受監護宣告人等以土地與建商興建之房屋辦理互易,該集合式住宅大樓現已完工,刻正依741等地號合建契約第三條第三項約定,就各該合建地主所分得之房屋辦理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登記當中。聲請人依系爭741等地號合建契約及代書之計算辦理選屋後,確認受監護宣告人分得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00號9樓及88號9樓之兩戶房屋,並分回74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4939,惟應移轉其所有之74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1584予建商作為對價,聲請人並已與建商簽署不動產所有權交換移轉契約書。上揭兩份合建契約係受監護宣告人於受監護宣告前所簽訂,且受監護宣告人所有之該合建基地本為並無利用之空地,且為共有土地而無法單獨興建房屋使用,依系爭合建契約規定,受監護宣告人分得兩戶房屋,惟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持分予建商為其對價,顯對受監護宣告人有益,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請求本院許可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甲○○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復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另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共同合作規劃興建房屋契約書、附表一所示土地所有權狀、附表二所示建物之建物所有權狀、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交換移轉契約書、附表一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親屬系統表、代為處分甲○○土地持分會議紀錄及本院家事庭電話紀錄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年度監宣字第193號、107年度監宣字第835號全卷核閱無訛。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確曾於民國106年3月12日與吉永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合建契約書,足見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確有意願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與他人進行合建,現因吉永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完成契約約定事宜,且合建完成後之不動產價值已然提升,核屬對相對人有利,再者依其附件所示之契約書所載相對人可因此分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確係基於相對人之利益,即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聲請人就本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處理,並將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於相對人名下,併予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志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370.37平方公尺 1584/100000 
附表二:
編號 種類 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1 房屋 新北市○○區○○路00號9樓 75.28 平方公尺 1/1   2 房屋 新北市○○區○○路00號9樓 55.02 平方公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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