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余慶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余慶林 余黃雅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欣穎律師 被 告 劉祐銓(原名劉成銘) 唐榮運輸有限公司 崧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被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進坤 上 三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宜宏律師 被 告 鄭宇辰 訴訟代理人 陳麗霞 被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塗宗穎 上 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 告 鄭萬吉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律師 被 告 一泰交通有限公司 賓樂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被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信謙 上 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4月17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