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黎文德

上訴人
趙炫傑
上訴人
健全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良興
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希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6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且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案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參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6日提出之上訴狀,關於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之程度僅記載「原判決陳希霖部分廢棄」(見本院卷第31頁),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