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
- 上訴人
- 林念慈
- 被上訴人
- 長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隆
- 訴訟代理人
- 簡文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