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賴彥魁、徐玉玲、王士珮
- 當事人林念慈、長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林念慈 被上訴人 長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隆 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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